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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县纪委 | 作者:响纪通 | 发布时间: 2019-05-18 | 81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响纪通〔20194

  

为进一步正风肃纪,切实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强化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现将3起酒驾醉驾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响水县工业经济区科技人才服务中心王东祥(正股级职级)酒后驾驶问题。20192220时许,王东祥饮酒后驾驶苏J7G948号机动车行驶到陈家港镇民生河桥路路段被陈港中队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为40mg/100ml2019222日,响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322日,响水县工业经济区党工委给予王东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响水县七套中心社区甫舍村村民刘承春醉酒驾驶问题。201852222时许,刘承春醉酒后驾驶鲁F78B89号小型轿车,沿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麦德龙超市东侧处,其车左前侧与刘某驾驶的鲁YT0926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承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刘承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mg/100ml20181015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刘承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510日,响水县纪委监委给予刘承春开除党籍处分。

3.响水县人民医院医生董明醉酒驾驶问题。201782621时许,董明酒后驾驶苏JFF89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响水县幸福路与军民路交叉口处时,被响水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鉴定,董明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95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7113日县法院以董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25日,响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董明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与党的纪律规矩背道而驰。全县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组织、对社会负责的态度,遵纪守法,安全驾车。全县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机关事业人员的教育和监督管理,规范日常行为,严防此类问题的发生。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酒驾、醉驾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绝不姑息。对履行管理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一案双查,严肃追责问责,不断释放从严执纪的强烈信号。

 

中共响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响水县监察委员会      

20195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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