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明换届纪律 严肃换届风气
今年开始,地方各级领导班子陆续进行换届,集中换届往往是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易发多发期,是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关口。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将“严明换届纪律,严肃查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等行为”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
从实践中看,选人用人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有以下几种突出表现:一是违反民主集中制。有的干部个人主义、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大搞“家长制”“一言堂”,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以个人意志代替组织上的任免规定。二是买官卖官。有的干部违反选人用人纪律,罔顾党的组织人事原则,任人唯“钱”,大肆买官卖官。三是拉票贿选。有的干部为了顺利当选大搞非组织活动,甚至明知组织没有安排他,仍到处游说拉票。四是违规干预。有的干部背离正常的组织渠道,以打电话、递材料或者其他明示、暗示的方式,为他人说情、打招呼,插手干预下级组织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对换届中的选人用人工作,党纪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行为规范和政策界限。《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等多个部分提出“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等相关要求;《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专章对严肃纪律和监督提出要求,强调“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规用人、跑风漏气、干扰换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将“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列入巡视范围,等等。二是明确处分处理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明确,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违规用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当选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构成破坏选举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今年1月印发的《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针对此次换届工作,从主体责任落实、纪律规定执行、思想政治教育、违纪违法问题查处、监督指导跟进等各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严明换届纪律、严肃换届风气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其中,对换届期间可能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细化,明确了“十个严禁”,即“严禁结党营私;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个人说了算;严禁说情打招呼;严禁违规用人;严禁跑风漏气;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干扰换届”;对有关行为的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对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快递邮寄、电子红包、网上转账等方式赠送礼品礼金,以及打电话、发信息、当面拜访、委托他人出面等形式,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串联、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等。
换届期间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大都具有社会关注度高,窝案、串案比例高,涉案人员社会地位高等特点,这就要求必须严肃查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注重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定性处理上不能简单地“对号入座”,而是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更加灵活地运用政策。
案件查处做到“快”,坚决严肃、扎实稳妥做好案件查处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是整治用人不正之风最有威慑力的手段。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行为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往往会让人们对整个换届工作产生质疑。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尽快结案并拿出处理意见,澄清公众疑虑,保证换届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比如,在审理辽宁拉票贿选有关案件中,审理组同志克服时间紧急等困难积极作为,通宵达旦地连续奋战,在最短时间内优质高效完成阅卷、召开审理组会议和室务会议讨论、起草审理报告等一系列工作,为保证2016年8月党中央向全党发出警示通报、严肃换届纪律发挥了积极作用,争取了宝贵时间。
性质认定做到“准”,从政治上准确认定违纪违法问题性质。换届纪律虽然属于组织纪律的内容,但关系到一个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政治性极强,对集中换届中出现的拉票贿选等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一般应从违反政治纪律的高度予以认定。比如,2011年至2013年,辽宁在省委换届、省人大换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3次选举中发生大范围、大面积的拉票贿选问题。辽宁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珉因管党治党不力,对辽宁省连续发生拉票贿选等问题负有政治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作为其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予以定性处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通过拉票贿选当选副省级领导职务,虽然具有违反组织纪律的性质和特征,但考虑到严重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和当地政治生态,也按照违反政治纪律性质认定。
政策运用做到“活”,立足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要将具体个案的处理放在当地的政治生态中、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中把握。在准确认定被审查调查人违纪行为的情节和性质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违纪时间节点、事实和性质、后果和影响、配合审查及认错悔错态度、退缴违纪所得情况、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所在地区其他干部违纪处理情况等因素,慎重稳妥、准确把握政策策略。在把握形态转化时,要根据不同的政治生态环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综合考量。如果违纪行为严重、性质恶劣,就应从重处理。比如,辽宁拉票贿选案的涉案人员郑玉焯让他人花15万余元买了一批手机,送给有投票权的一些领导干部和人大代表进行拉票贿选,其违纪行为对辽宁省换届政治生态破坏严重,最后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处分执行做到“实”,做实做细案件“后半篇文章”。对换届期间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绝不能仅作出处分决定就算完成任务,要规范执行工作,保证对违纪违法者的处理落到实处,从而起到正风肃纪、正本清源的良好效果。加强对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强化各级党组织对受处分人员教育帮扶的主体责任,坚持定期跟踪回访,让犯错误的同志切实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增强他们认错改错、干事创业的动力和信心。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推进以案促改,推动案发地区、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或完善有关制度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织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