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纪发〔2020〕24号
各镇党委,各中心社区党工委,各园区党工委:
根据省市纪委关于加强乡镇纪检干部管理要求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盐人社〔2011〕253号),经研究决定,现将镇区专职纪检干部任免、管理及办案补贴发放等工作规范如下:
一、任职要求
1.按照省市纪委要求,镇区纪(工)委除书记外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纪检干部(副书记或纪检干事,股级职级)。
2.专职纪检干部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中共党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份性质应为行政编制(或参照管理人员),优先考虑有与纪检监察工作职位相适应的法学、财会、审计等专业背景。
3.专职纪检干部任职前,镇区党(工)委须填报《镇区专职纪检干部任职审核表》(附后),经县纪委监委干部管理监督室资格审核、考察同意后,方可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4.综合素质优秀的纪检干事,可遴选明确为镇区纪(工)委副书记,列入镇区纪(工)委书记后备人选。
二、岗位管理
5.因执纪监督工作需要,专职纪检干部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任职后原则上2年内不得调整岗位。
6.专职纪检干部是镇区纪检监察工作基本力量,须贯彻执行省市纪委“三转”要求,聚焦主责主业,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7.县级以上机关部门抽调借用专职纪检干部,须经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监督室书面同意。
三、专职纪检干部办案补贴发放
8.镇区专职纪检干部领取办案补贴,参照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按每人每月220元标准,随工资每月发放。
9.办案补贴发放起止时间:自镇区任免文件签发当月起开始发放,调离专职纪检干部岗位的,从调离之日起下个月停发。
10.镇区财政部门凭《镇区专职纪检干部任职审核表》和镇区任免文件,办理有关报批审核手续。
附件:《镇区专职纪检干部任职审核表》
中共响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响水县委组织部
2020年9月3日